
本會依據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》(下稱選罷法)辦理 113 年第 33 屆第一任學生議員暨學生代表選舉。
學生議員第四選區三號吳家榮候選人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宣傳,經本會查證屬實,違反選罷法第十二條第五款規定:「投票期間,禁止對被選舉人其政見或相關資訊為有利或不利之宣傳。」
且按選罷法第三十三條規定:「本會會員該當下列各款之行為之一者,即構成妨害選舉罷免:一、 違反本法之法規命令。構成前項妨害選舉罷免者,選委會得作為行政處分。」
本會決議,依選罷法第三十六條作出當選無效之行政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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