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6-28【學生議會】單位介紹|一起認識清大學生法院
清大學生會設立的學生法院究竟會處理什麼案件?
如果遭遇權益受損事件,我該怎麼透過學生法院進行救濟呢?
經議員們針對本會期大會的提案程序相關問題聲請解釋,學生法院 2025 年釋字第 1 號解釋書與意見書,於本月六日公告。藉此機會,小編想來向大家介紹一下在學生會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權中,屬於「司法」機關的「學生法院」~
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》司法組織相關規定中,制定了學生法院的組成、類別、原則等基本規範。在本會期第四次議會大會中,針對此部分制度與實務狀況的衝突、缺漏進行相關內容修訂並通過,包括懲戒庭的刪除、審級改為一級一審制,從獨任、合議、解釋的審級規範改為受理不同案件的法庭,以及明定應設法官人數至少三人等。
而在本會期第五次研究發展及法制委員會中,則依據組織章程之授權增訂了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法院訴訟法》並通過,當中針對學生法院之職權、當事人與代理人定義、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的事項,以及不同案件類型之審理程序進行詳細的規範與說明。以下將簡要整理學生法院相關資訊給大家認識~
〔 法院簡介 〕
學生法院是學生會的司法機關,主要職掌包括審理不服違法自治行為的行政訴訟、就本會組織或人員的爭端進行仲裁、統一解釋本會的章程與法規。
〔 人員組成 〕
學生法院會有至少三位學生法官,任期為兩年。條件為具一年以上議員任職經驗,或達規定的法律相關修課、實務經驗,並經議員提名、議會表決後產生。另外,學生法院也設立書記處,主責法院的紀錄、文書工作,以及協助法案研究、審判等等。
〔 法庭審級 〕
學生法院審理訴訟的法庭分為三類,分別是行政訴訟庭(含選舉罷免案件)、仲裁調解庭及解釋庭。其中前兩者採行一位法官獨任的制度;解釋庭則由三位法官合議,且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評議決定。
〔 重要原則 〕
‣ 遵循先例原則
法庭審理案件時,有義務尊重同級法庭的判決先例,如果沒有經過歧異提案程序者,皆受到先例的法律見解約束。
‣ 合憲性解釋原則
審理時,如果對於法律解釋有多種可能,則應採取除了必然牴觸章程之外的解釋,才能讓法律具合憲性。此外,審理所做的法律解釋也受「不得超越法律之文義、不可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或核心規範」的拘束。
‣ 和諧解釋原則
當章程所保護的法益間發生衝突,解釋應盡最大可能消除矛盾。
〔 我該怎麼開始 〕
如果同學碰上權益受侵害的情況,可視案件類型,並依據訴訟法第六條書狀應記載事項規定,備妥案件書狀後,向學生法院提出相應訴訟,類型說明如下:
‣ 行政訴訟
學生或學生團體,因自治組織的違法自治行為,認為權利受損。
‣ 仲裁調解
學生會內部單位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。
‣ 解釋章程法規
➀ 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職權,在適用時產生疑義,或與其他組織發生爭議,或認為適用的法令有牴觸章程疑義。
➁ 對行政訴訟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、命令,或法律命令適用結果,認為有牴觸章程疑義。
➂ 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聲請,就其行使職權,適用規程發生疑義,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規程疑義。
—相關資源—
法院信箱|nthusa.court@gmail.com
組織章程|https://reurl.cc/YYZjk4
訴訟法規|https://reurl.cc/Z4YeYM
釋字 1 號完整解釋書與意見書|https://reurl.cc/nmWKe1
如果遭遇權益受損事件,我該怎麼透過學生法院進行救濟呢?
經議員們針對本會期大會的提案程序相關問題聲請解釋,學生法院 2025 年釋字第 1 號解釋書與意見書,於本月六日公告。藉此機會,小編想來向大家介紹一下在學生會立法、行政、司法三權中,屬於「司法」機關的「學生法院」~
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》司法組織相關規定中,制定了學生法院的組成、類別、原則等基本規範。在本會期第四次議會大會中,針對此部分制度與實務狀況的衝突、缺漏進行相關內容修訂並通過,包括懲戒庭的刪除、審級改為一級一審制,從獨任、合議、解釋的審級規範改為受理不同案件的法庭,以及明定應設法官人數至少三人等。
而在本會期第五次研究發展及法制委員會中,則依據組織章程之授權增訂了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法院訴訟法》並通過,當中針對學生法院之職權、當事人與代理人定義、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的事項,以及不同案件類型之審理程序進行詳細的規範與說明。以下將簡要整理學生法院相關資訊給大家認識~
〔 法院簡介 〕
學生法院是學生會的司法機關,主要職掌包括審理不服違法自治行為的行政訴訟、就本會組織或人員的爭端進行仲裁、統一解釋本會的章程與法規。
〔 人員組成 〕
學生法院會有至少三位學生法官,任期為兩年。條件為具一年以上議員任職經驗,或達規定的法律相關修課、實務經驗,並經議員提名、議會表決後產生。另外,學生法院也設立書記處,主責法院的紀錄、文書工作,以及協助法案研究、審判等等。
〔 法庭審級 〕
學生法院審理訴訟的法庭分為三類,分別是行政訴訟庭(含選舉罷免案件)、仲裁調解庭及解釋庭。其中前兩者採行一位法官獨任的制度;解釋庭則由三位法官合議,且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評議決定。
〔 重要原則 〕
‣ 遵循先例原則
法庭審理案件時,有義務尊重同級法庭的判決先例,如果沒有經過歧異提案程序者,皆受到先例的法律見解約束。
‣ 合憲性解釋原則
審理時,如果對於法律解釋有多種可能,則應採取除了必然牴觸章程之外的解釋,才能讓法律具合憲性。此外,審理所做的法律解釋也受「不得超越法律之文義、不可偏離法律明顯可辨的基本價值決定或核心規範」的拘束。
‣ 和諧解釋原則
當章程所保護的法益間發生衝突,解釋應盡最大可能消除矛盾。
〔 我該怎麼開始 〕
如果同學碰上權益受侵害的情況,可視案件類型,並依據訴訟法第六條書狀應記載事項規定,備妥案件書狀後,向學生法院提出相應訴訟,類型說明如下:
‣ 行政訴訟
學生或學生團體,因自治組織的違法自治行為,認為權利受損。
‣ 仲裁調解
學生會內部單位間涉及公共事項之爭議。
‣ 解釋章程法規
➀ 自治機關或組織行使職權,在適用時產生疑義,或與其他組織發生爭議,或認為適用的法令有牴觸章程疑義。
➁ 對行政訴訟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、命令,或法律命令適用結果,認為有牴觸章程疑義。
➂ 議員五分之一以上聲請,就其行使職權,適用規程發生疑義,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規程疑義。
—相關資源—
法院信箱|nthusa.court@gmail.com
組織章程|https://reurl.cc/YYZjk4
訴訟法規|https://reurl.cc/Z4YeYM
釋字 1 號完整解釋書與意見書|https://reurl.cc/nmWKe1
